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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三十四年的江南与二〇〇九年的新疆

2009-12-06 知远战略与防务研究所 王子敬

作者:王子敬(知远战略与防务研究所高级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国际政经情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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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靖三十四年江南流寇事件
嘉靖三十四年,也就是公元1555年,在大明帝国的江南地区,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股百人规模的倭寇,在这个帝国的腹心地区流窜了八十多天,杀死杀伤军民人等四千有余,才在太湖附近被剿灭。
长久以来,这个事件一直被人们当作明廷腐败、明军无能的典型案例来说。然而,事情真的是这么简单吗?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的是,这次事件的发生是否由于明军战力低下造成的。
为说明这一问题,笔者比较了目前有关该事件的几个流行版本,最后发现这些版本的事实部分都是直接译自《明实录》中的《世宗实录》卷424和卷425。然而有意思的是,不知为什么,这些现代版本都只对原始史料做了选择性的翻译。
例如,就在记载该事件的分卷中,同时还有这样的记载未被翻译:
(嘉靖三十四年)五月甲午,四千余倭寇犯嘉兴,俞大猷击之,“诸军共擒斩首功凡一千九百八十人。”
五月乙卯,俞大猷等官兵及永顺官舍彭翼南等土兵苏州府县乡兵“进攻陆泾坝贼败之斩首二百七十有奇焚贼舟三十余艘余贼奔溃……”
六月甲戌,“三丈浦倭贼驾舟出海总兵俞大猷引舟师遮洋击之斩首一百三十有奇冲沈贼舟七艘贼遯泊海洋三板沙……”
六月庚辰,“三板沙倭贼抢民船出洋参政任环总兵俞大猷引舟师追击於马蹟山擒倭首滩舍卖及从贼五十七人斩首九十三级。是日倭舟有被海风飘回者舟坏余贼五十人屯嘉定县民家参政任环以耆兵攻之不克伤亡几三百人乃投火民宅爇之贼尽死”
从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在嘉靖三十四年五六月间,明军在杭嘉湖地区与来袭的大股倭寇展开了激战,并给予倭寇重创。在残存的倭寇驾船出逃之后,明军还对其进行了海上追击,在激烈的海战后迫使其退到一个叫三板沙的地方,并在此最终围歼了此股倭寇。
而那股流窜江南八十多天的百人倭寇,恰巧在这个时候于浙江登陆了,按照原计划,他们是要与先期登陆的大股倭寇会合的,然而他们上岸后才发现,倭寇主力已被歼灭,而他们自己也很快被包围,最后只得“潜缚木筏,由东河夜渡,溃围而出”。
这股倭寇在明军的围堵之下死伤惨重,逃到淳安时仅余六十余人,此时“浙兵逼急”,于是走投无路之下他们只得翻山进入安徽歙县,并就此开始了产生主要杀伤的流窜过程,直到最后被歼灭。
由上面的完整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明军战斗力不差,该股倭寇其实一直处于逃命的状态。那么,后来他们为什么会造成那么大的破坏和杀伤,乃至在《明实录》里都会专门记下一笔呢?
通过对史料的仔细研究,笔者发现该事件有以下这些特点:
1.从史料中可以看出,此股倭寇进行过夜间突围、穿越陌生山区、一昼夜长途奔袭180里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作战行动。因此,这股倭寇的骨干应该是在日本本土战败的正规武士,而不是普通的破产平民。
2.此股倭寇的作战模式是无根据地的流动作战,在一个地方基本不会停留一天以上,在当时的通讯条件下,此种作战方式使得明军野战机动力量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捕捉和打击。
与此相应的,此股倭寇也竭力避免与明军的野战机动部队作战,其沿途击败的明军,都是类似现代民兵、联防队和农场兵性质的卫所军和乡勇。
3.此股倭寇造成的最大杀伤是在非传统倭患区的皖南-南京一线,该地区人口稠密,同时由于很少有倭寇进入这一地区,因此当地官府和民众对于对抗倭寇少有实际经验,无法像浙江传统倭患区那样在短时间内形成对倭寇的有效防御和围堵。
4.由于该股倭寇与明军的实力事实上不成比例,然而却造成了意料外的破坏,因此政治影响巨大。
如果把上面这几点再进行简化的话,可以这样归纳描述:
1. 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因此相对破坏力较普通犯罪分子为强。
2. 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利用时间差避免与强力机关执法队接触,从而逃避打击。
3. 犯罪分子挑选的作案地点是传统上的治安优良区域,该区域官民都缺乏应付极端治安事件的意识和实际经验。
4. 由于政府未能及时有效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制和打击,因此造成了相对较大的恶劣政治影响。
正是由于具备以上这些特点,所以该事件才会在惜墨如金的中国传统史书中被记录下来。
斗转星移,450年弹指一挥间,在2009年的乌鲁木齐,又发生了一些事件,当我们把嘉靖三十四年江南事件与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事件相比较的话,就会发现,虽然时隔几个世纪,但它们之间却有着惊人的相似点,即它们都是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分子,利用国家强力机构打击决策和执行需要相对较长时延等特点,对无直接利益冲突和相对缺少自我防卫能力的对象(如无辜平民等)进行攻击,从而对社会安定、国家权威造成破坏的事件。
这类事件,就是“三类半安全事件” 。

二. 应对三类半事件的新型安全体系
由于“三类半安全事件”对社会稳定、政府权威伤害极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控制和打击。然而,“三类半安全事件”同时具有的过程时间极短、突然发生和见缝插针的特性,因此现有体制下国家机构发出的强力打击往往难以及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对新型安全体系的需求。
为了行文方便,也为了纪念450年前的江南事件,笔者将这种应对三类半安全事件的新型安全体系称之为“嘉靖三十四”型安全体系,即“J-34”型安全体系。下面,我们就对其需求进行分析。
显然,“三类半安全事件”之所以难以应对,首先是因为相对其随机性和短促性的特点来说,传统强力打击手段的特点恰恰是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完成判断和决策。换句话说,传统安全力量对该类犯罪分子有“防不胜防”、“来不及捕捉”的弱点,此为“J-34”体系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一。
另外,在当代“地球村”的传媒环境下,“三类半安全事件”往往会由于海外媒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敌对媒体)的媒体放大作用而迅速成为热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应对舆论的决策者往往会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也就是说,可能存在“投鼠忌器”的顾虑,此为“J-34”体系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二。
因此,“J-34”体系所需要具备的特性为:
1. 覆盖区域广。只有覆盖区域广,才能应对三类半事件的发生随机性。
2. 决策时间短。这点用于应对三类半事件的短促性特性。
3. 可能给海外媒体利用的把柄少。这点用于应对基本矛盾二。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特性外,“J-34”还应具备以下这些衍生特性。这些特性包括:
1. 低成本性,或者说得通俗一些要具有“经济适用性”。这里所说的“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社会成本。因为如果不考虑成本的话,无论是在事发地点长期戒严甚至军管,还是派上大量外地警队乃至军队在当地常驻,都可以解决三类半安全问题。但这种解决方法显然是无法为人所接受的。因此,“J-34”在成本方面的特性必须达到第一少花钱,第二不干扰社会正常运转的标准。
2. “预防为主、治疗为辅”。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三类半事件一旦发生,即使马上就被镇压下去,但对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仍是多多少少会有些损害的,因此,最理想的安全体系,是具有强大威慑力,让犯罪分子不敢犯罪的安全体系。
综上所述,我们所需要的“J-34”安全体系,是一种具有分布广泛性、决策快速性、媒体免疫性、经济适用性和强大威慑性的安全体系。
至于暴力性等一般安全体系共有的特性,在这里我们不做特别探讨。

三 “J-34”安全体系的具体实施
在对理想化的“J-34”进行五大要素的抽象提取后,我们再来谈一谈具体实施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要考虑一个财务问题。因此,在具体化“J-34”的时候,我们先从满足“经济适用性”这一要素着手。
优化财务指标,无非“开源”、“节流”两大途径。通俗地说,就是多赚点、少花点。
然而,如果使用大批军警常驻一类传统手段,这两点都无法获得保障。首先,军警是国之利器,不是盈利机制,因此赚钱一说先要丢开;其次,军警的功能专业性质决定了其本身一定是一个高维护费用的单位,从该单位身上省钱,只能以削弱该单位的战斗力为代价,而仅仅为了应付三类半事件就付出这样的代价,显然是不适合的。
另外,从社会角度来说,依靠大批军警常驻一类手段对三类半事件进行预防更不可取。三类半犯罪分子要达到的就是破坏社会安定的目的,而社会无法正常运转、人民无法正常生活无疑是社会不安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上述手段只能作为短期内的特殊手段使用,而不能进行长期化、常态化使用,否则犯罪分子根本不用行动就已经达到了目标。
从上面的两点我们得出结论,无论是从财政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考虑,要满足“经济适用性”的标准,不能单纯依靠传统的军警常驻一类手段解决。
然而,要满足“J-34”有关“分布广泛性”的要求,就必须要有大量的人员投入形成广泛的安全支撑点,如果不依靠政府派遣大批军警,那又能怎么办?这点我们暂且存疑,先看下一要素。
 “J-34”的构成还有一个“决策快速性”要素。
一般来说,决策的速度,由两大因素决定。一是决策的层级,简单地说,当事人可以决策的事情,决策时间最短;需要上报决策的事情,层层上报的层数越多,决策时间越长。二是决策涉及的信息量,只处理自己身边的事情,信息量最少,决策最简单、最快;需要通篇掌控全局的决策者,掌控的范围越大,决策越复杂、越慢。
因此,如果想要达到“决策快速性”的目的,“J-34”体系的决策层越少越好,相对掌控范围越小越好。
顺便提一句,也许有人会认为这里所说的“掌控范围越小越好”与前文所说的“分布广泛性”自相矛盾,其实这是一种长期处于线性-金字塔型指令体系下人员的习惯思维。按照构想,“J-34”安全体系是一种网状安全体系,所谓的“分布广泛性”,是指该体系安全单元的分布越广越好,而“掌控范围越小越好”,则是指一个安全单元所涉及的具体行动范围,在不妨碍行为有效性的前提下越小越好,因此,这两者之间不矛盾。
那么,这里所说的安全单元,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上面所说的经济适用性要素的要求,“J-34”体系的安全单元,应该是一种不依靠政府财政的安全单元。换句话说,现实需要有一种依靠民间财政投入的安全组织来具体实施“J-34”体系的安全单元。
如果讲得通俗一点,“J-34”体系的安全单元实施主体,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但并非一个)新型的民营安防公司,而“J-34”体系的安全单元,就是指该公司布控下的安全区域(包括软件和硬件)。这种安全单元在政府的指导下,以民间财力进行布置,平时与正常城区无区别,非常时期作为安全支撑点掩护群众、维护秩序,并在必要时配合政府进行暴力源的消除作用。该类民营安防公司本身是企业,平时执行日常的安保工作,特殊时期可使用法律许可的一些“特殊安保权”,作为其特殊性的体现,该类公司需要经过特别认证和受到严密监控,并可获得一定税收优惠。
显然,如果将民营安保公司引入安全体系,鉴于人所共知的事实,上文所提到的有关该体系“分布广泛性”的疑问也就不复存在了。
那么,运用新型民营安防公司,也就是“J-34U”型公司,是否能够满足“J-34”体系其他的要素需要呢?
根据我们上面对“决策快速性”的分析,民营公司显然符合“决策层级少、掌控区域小”的特点,因此,它们比传统手段更能满足“决策快速性”的要求。
而“强大威慑力”要素其实和“分布广泛性”是相呼应的。因为犯罪分子之所以敢于犯罪,要么是因为自觉你抓不到他,要么是因为自觉即使被抓到了也不会受到严厉惩罚。这后面一点的解决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畴,而前面一点则可通过“J-34”安全单元的广泛分布在很大程度上获得解决,如果犯罪分子自觉很容易被抓住,相信其犯罪实施的动力就会显著降低。这也就达到了威慑的目的。
最后我们重点谈谈“媒体免疫力”的要求。这里所涉及的媒体当然是海外媒体,因为一旦发生三类半事件,最喜欢给中国人添乱甚至直接进行操纵和煽动的,无一例外都是海外媒体。
其实国内很多人搞不清海外媒体的一个本质——中国乱就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这里所说的利益既包括大的国家利益,也包括小的媒体利益(乱才有新闻价值)。因此无论你政府如何做,如果表白自己已经仁至义尽,说的都是实话,海外媒体都不会按照字典意义上的“客观”进行“客观报导”。他们所需要的,是新闻和卖点,而不是事实。换句话说,只要你政府出面进行干涉,无论你如何做,海外媒体都有一套现成的说辞(例如让犯罪分子的家属向警察逼近,如果警察不让路,就必然有肢体接触,此时拍个照片放在报纸上标题就肯定是“镇压”;如果警察让路,那标题就是“自由的个人战胜了独裁的集体”),这些说辞的套路是西方媒体数百年的积累,对普通老百姓(包括很多中国老百姓)很有蛊惑力,因此,只要政府出面,西方媒体就必然往政府与人民对抗的政治角度区诠释,无论你怎么辩解都是没有用的。
而如果让民间安保公司出面,那性质就又不一样了。对三类半犯罪活动的制止首先就从政治层面下降到了刑事和民事层面上,这就不再是政府和民众的对抗,而是私有财产的保卫者和侵犯者之间的冲突,这样一来,西方媒体即使往中国政府身上扯,其论据也会软弱无力,因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个概念在海外本身就是根深蒂固的,他们的老百姓也并不都是傻子。
换句话说,抛开一切技术细节问题不不谈,民间安保公司出面相比政府直接出面,本身就更具“媒体免疫力”。
综上所述,运用“J-34U”民间安保公司铺设安全单元,以民间安保力量配合政府力量布置安全体系,可以很好地满足分布广泛性、决策快速性、媒体免疫性、经济适用性和强大威慑性的五点要求。
因此,我们所需要的“J-34”安全体系,就是由新型民营安防公司构建的,以对三类半事件的前期威慑和早期防御为主要使命,配合政府强力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的安全体系。

[责任编辑:诺方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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